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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