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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