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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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黃建逞 (即丙○○)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一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一號,併辦: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二八號、第一七七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關於乙○○、黃建逞部分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此部分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等二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等所舉證人 李正文 於本院所為之證言,亦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其等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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