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8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何孟宗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