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8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何孟宗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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