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洪水河
被 告 羅友駿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第四項,業已表示「原告請求之非財
產上損害應以80,000元為適當」,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