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水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友駿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
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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