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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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鄒靖亞
相 對 人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
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有起訴狀、經
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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