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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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姵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而上訴人僅繳交第二審裁判
費1,000元,尚有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