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0號抗告人 黃沛妍 (原名 鄭黃燕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108年8月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