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黃齡玉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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