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吳曾月嬌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