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0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壹點柒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淨重一‧七0公克;空包裝重0‧七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一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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