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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