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展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展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