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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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侯合義 法定代理人 侯清利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蕭振益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