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侯合義 法定代理人 侯清利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蕭振益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博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