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訴人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石碼宮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侯合義 等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00元、381,000元除已繳211,584元、317,376元外,餘42,416元、63,624元共計106,040元未據石碼宮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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