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孟章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甲○○○被訴詐欺之事實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徒憑告訴人乙○○之請求猶執前詞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聰明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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