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五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二人為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庭成員。詎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凌晨五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二樓其住處內,因索取子女存摺問題,而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毆打告訴人甲○○頭部,致使告訴人 江女 受有左眼周圍瘀腫八×五公分、鼻瘀傷二×二公分等傷害。經告訴人甲○○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上開傷害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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