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40號聲請人 林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