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雪鴻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