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48號
原 告 吳穎婕
被 告 陳錦如
訴訟代理人 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魏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48號
原 告 吳穎婕
被 告 陳錦如
訴訟代理人 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