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邱威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豐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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