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士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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