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簡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簡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