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債權人雅歌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珠環 代理人 張博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惠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前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僅債務人逾清償期限,債權人始得請求遲延之利息。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已約定首次之清償日為民國95年11月20日,應自翌日始得起算遲延利息,則未屆清償期部分,債權人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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