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忠 上訴人即被告 廖泓翔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訴人即被告 林智彥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2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為被告3人觸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屬於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3人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7年4月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3人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