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永文選任辯護人林永貹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予 葉俊杉 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於101年6月21日駁回上訴在案(此部分尚未確定;另被告販賣予 劉明文 部分,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則經被告上訴後,於本院撤回上訴確定在案,待送執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