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上列受刑人林慶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受刑人林慶銘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一級毒品)│(運輸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0.01.11│99.12.21│││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44號等│偵字第194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1294號│20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26│100.12.15││├─┼────┼────────┼────────┼────────┤││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定││1294號│9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9.12│101.03.07││││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18號│執字第33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