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陳韋丞 被上訴人 黃渝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其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10月26日110年度南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為何,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施志遠
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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