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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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78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告 廖讚祥

廖國雄

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

被告 林廖尾 原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被代位人 廖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經查被告廖讚祥前對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拒絕收領,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之規定,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者,應為留置送達,如難以為留置送達者,得為寄存送達,是本院前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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