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己○
戊○○丙○○丁○○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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