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丑○○
號M○○
巷6號酉○
巷16號x○○I○○g○○甲寅○玄○○
巷2弄1甲丑○
號辰○寅○○甲癸i○○甲卯○未○○巳○○f○○
4樓E○○p○○S○○
巷15號H○○甲己○甲丙壬○○甲戊○Z○○V○○
巷11弄q○○申○○L○○O○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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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2弄3丁○○
巷1弄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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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30號黃○○
巷30號Q○○A○○F○○j○○甲子○P○○甲庚○h○○被告y○○
(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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