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經審理時,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