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語締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0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