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原告中華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瀚瑋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德 律師

被告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就不當得利計算之基礎,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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