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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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玟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