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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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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