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被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陳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提出民事答辯4狀,辯稱本件程序上與另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爭點「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相同,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等語。查,因被告上開答辯之內容,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然被告之答辯是否有據,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容有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本裁定之內容,於113年3月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