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

原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被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陳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提出民事答辯4狀,辯稱本件程序上與另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爭點「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相同,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等語。查,因被告上開答辯之內容,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然被告之答辯是否有據,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容有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本裁定之內容,於113年3月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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