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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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