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東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