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4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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