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韓景山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報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居公司)之清算人,佳居公司已清算完結,聲請人檢具清算期間內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稅捐機關收據等,且上開表冊業送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爰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聲請人向本院聲報佳居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稅捐機關收據、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會議記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佳居公司已否清算終結。惟查:
(一)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7月10日就任清算人,有聲請人之同意就任書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可參。再依據清算人提出之98年8月10日之清算前資產負債表,佳居公司尚有流動資產含現金及留抵稅額之金額等達53萬8,585元。且於98年9月13日製作清算分配報告表將上開流動資產按出資比例分配予股東,有資產負債表及清算分配報告表各乙件在卷可參。惟依據公司法第326條第
1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即應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等,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即報法院,並以之作為清算之基準。然聲請人提出就任後製作之財產目錄僅列設備項目並均記載為O。但依據上開之資產負債表及清算分配表,佳居公司顯非無財產,而聲請人上開財產目錄,未將現金財產列入,該財產目錄難謂正確,聲請人聲請完結清算,與法已有不合。
(二)另佳居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現仍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審理中,需經審理終結後始得知是否仍有稅款未為繳納及正確之稅款金額,此有該所99年7月9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0990203877號函文附卷可稽。是佳居公司是否仍積欠稅捐債務仍在審理中而未確定。如確有欠睡,佳居公司亦有上開所述之53萬5,585元之流動資產可資繳納稅款。準此,清算程序難謂完結,依前揭法律規定,佳居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未終結,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