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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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淞 相對人丁○○(即 吳嘉福 之.相對人甲○○(即吳嘉福之.相對人丙○○(即吳嘉福之.相對人乙○○(即吳嘉福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辜「濂」松之記載,應更正為辜「濓」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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