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彰化市市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