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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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8行「5日內
」應更正為4日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