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7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4日下午3時47分,在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 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兩造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95年12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
元。(包括汽、機車強制保險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後簽名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謝宗霖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