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桃晨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