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0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被告購買之汽車總價款
為新台幣662,72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