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鄭芳智 於民國92年1月間向訴外人購買車號00-00
0號Scania牌曳引車乙輛(下稱系爭車輛),並靠行於訴外
人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佰事達公司),由佰事達
公司名義向被告辦理融資貸款,再由鄭芳智擔任連帶保證人
,鄭芳智並簽發24紙支票支付分期款。嗣93年4月間,鄭芳
智改將系爭車輛靠行於訴外人尚駿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尚駿
公司),並向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貸
款,於93年4月22日清償對被告之分期款債務,被告理應返
還未到期支票,豈料被告早將支票背書轉讓予訴外人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便一再藉詞拖延,
以致合庫銀行訴請鄭芳智給付如附表所示4紙支票(下稱系
爭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332,800元勝訴確定(鄭芳智
於94年11月15日,由本件原告即鄭芳智之配偶乙○○及女兒
丁○○承受訴訟)。為此,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起訴,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被告雖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合庫銀行,惟系爭
支票經合庫銀行提示後退票,原告未受任何損害;又原告願
意返還系爭支票,原告亦無由起訴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新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動產擔保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動產
抵押註銷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債務清償證明書等
件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桃園地院94年桃簡字第1452號
請求給付票款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故堪信為真正。
四、經查:
㈠合庫銀行提示系爭支票未獲付款,雖屬不爭之事實,然合庫
銀行業本於執票人身分行使票據權利,原告應連帶給付系爭
支票票款,復如前述,原告仍應承擔鄭芳智之發票人責任,
難謂未受有損害。
㈡被告又稱同意返還系爭支票,但系爭支票目前由臺灣金聯公
司執有,已經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在卷(見95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筆錄),而合庫銀行(由臺灣金聯公司受讓債權)業
對鄭芳智(由原告繼承)行使系爭支票追索權,並獲勝訴確
定判決,自不可能任由被告取回系爭支票,被告顯然無法返
還系爭支票予原告,原告所受之損害仍然存在。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
償損害,民法第26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對鄭芳智之分期
付款債權已經清償,有卷附債務清償證明書可稽,被告理應
返還未屆期之分期付款支票,然因被告對合庫銀行(由臺灣
金聯公司受讓債權)負有債務,以致被告無法取回系爭支票
,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致給付不能,依上開規定,理應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即遭追索之金額。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332,800元(即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9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熊掌山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支票│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
││││號碼│││(新臺幣)││
├──┼────┼────┼──┼───┼───┼─────┼───┤
│1│鄭芳智│康和租賃│JB01│⒐⒛│⒐⒛│83,200元│中華商│
│││股份有限│3842││││業銀行│
│││公司│1││││中壢分│
├──┤│├──┼───┼───┼─────┤行│
│2│││JB01│⒑⒛│⒑⒛│83,200元│ │
││││3842│││││
││││2│││││
├──┤│├──┼───┼───┼─────┤│
│3│││JB01│⒒⒛│⒒⒛│83,200元││
││││3842│││││
││││3│││││
├──┤│├──┼───┼───┼─────┤│
│4│││JB01│⒓⒛│⒓⒛│83,200元││
││││3842│││││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