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松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松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
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4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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