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良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以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8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15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6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30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非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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