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23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